(九)加强安居房制度配套和基础工作支撑。《若干规定》采用小篇幅短法规方式,着眼于解决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最主要、最突出的问题。对于安居房建设和管理中涉及具体操作层面、技术层面的工作,《若干规定》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居房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或者细则。同时,要求省住建部门建立全省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信息化管理平台,把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规范管理。下一步,省人民政府将加快研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健全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各项制度,明确安居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分配、定价、封闭流转、上市交易和换购等工作程序和要求,并做好安居房试点工作阶段和本规定施行后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安居房工作平稳快速发展。
(十)落实安居房保障法律责任。目前国家没有住房保障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在缺少法律法规规范的情况下,一些违法骗取、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屡禁不止,推高了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也成为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痛点难点问题。因此,《若干规定》对违法行为设置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条款:一是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安居房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采取驳回申请、限制购房资格、收回所购住房、处以罚款、依法注销不动产权证、不良行为记入个人征信记录等方式惩处;二是对擅自改变安居房用途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采取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其限期改正、收回所购住房、依法注销不动产权证等方式惩处;三是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居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这些罚则的设立,为安居房保障资源公平公正配置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