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安居房项目政策支持。安居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后,其建设运营今后将享受国家和本省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开发建设安居房将获得更大力度的支持。《若干规定》对此作出规定:一是按照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机构开发性、政策性融资支持及贷款利率优惠。三是简化项目审批流程,优先办理土地、规划、建设和销售等审批手续。四是享受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其他优惠政策。
(七)明确安居房销售价格及产权份额。安居房是我省结合海南实际、创新提出的住房类型,是实现房价收入比控制在10以内目标的重要手段。《若干规定》对此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明确安居房每平方米销售均价按照项目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确定,或者不得高于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具体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市场化商品住房均价、居民家庭收入等因素确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不超过10倍房价收入比或不超过商品住房销售均价60%两种方式确定安居房销售均价,使安居房定价处于一个较为合理的区间范围。开展安居房建设工作,目的就是让本地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能够以与自身收入水平相适应的价格购买一套住房,增强其获得感、幸福感。二是根据安居房的共有产权性质,明确规定购房人的产权份额按照70%确定,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的处置适时作出规定。省人民政府将加快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作出处置规定。
(八)完善安居房基本管理制度。在安居房试点工作阶段,社会各界对安居房基本管理制度提出了意见,例如安居房封闭流转年限长、上市交易规定不够清晰、无法解决改善性需求等。针对这些问题,《若干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十年的,可以上市交易,比试点工作阶段政策规定的十五年时间缩短了五年。二是明确安居房上市交易时,购房人和政府按照产权份额获得出售住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这也是全国各地对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价款分成的通行做法。三是规定符合本省规定换购条件的,购房人可以申请换购一次较大户型的安居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这将有力缓解购房人因家庭人口增加等原因产生的住房困难问题。四是规定安居房在未达到上市交易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制度,购房人确需转让安居房的,应当向符合安居房购房条件和轮候规则的对象转让,体现安居房的住房保障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