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若干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若干规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借鉴部分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实际,明确了安居房的保障范围、支持政策和上市交易、封闭流转、换购等基本制度,加强了对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若干规定》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明确安居房的性质。我省在开展安居房建设试点工作阶段,将安居房定义为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在工作实践中,由于安居房的性质不够清晰,导致其配套政策和基本制度设计不够明朗,成为制约其长远发展的根本问题之一。《若干规定》对安居房的性质进行了界定:一是明确将安居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确立安居房作为我省住房领域普惠性公共服务产品的地位,强化安居房在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住房方面的基本保障作用。二是明确安居房是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与国家提出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保持一致,可以适用国家关于共有产权住房的相关支持政策。
(二)明确安居房保障对象。为确保安居房保障资源的准确、合理、有序配置,《若干规定》明确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为基本保障对象:一是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确保安居房保障的是真有住房困难、确有住房需求的群体;二是符合在海南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等条件,防止“空挂户”投机炒房和钻政策空子;三是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赋予市县在设置安居房保障准入条件上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同时,《若干规定》授权省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安居房保障对象的范围作适当调整。
(三)强化安居房发展责任和规划计划管理。安居房建设是我省未来一段时期的标志性民生工程之一,需要从顶层高度、全局角度对推进这项民生工程作出整体性、系统性、制度性安排。《若干规定》对此作了几方面规定: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安居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居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厘清各级政府职责。二是要求省住建部门编制全省住房发展规划,明确全省及各市县安居房建设目标任务,市县人民政府编制本市县住房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安居房建设规模、项目选址、土地供应等内容,统筹谋划和有序推进安居房建设发展。三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大安居房的建设和供给力度,提高保障率。
(四)规范安居房建设基本要求。安居房的项目建设选址、建设标准、户型结构、工程质量等问题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若干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提出安居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捷、生活和工作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二是要求安居房建设应当坚持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理念,推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建设方式,着力提升建设品质。三是明确安居房套型面积以一百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为主,今后各地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增长和人口结构变化情况,逐步调整优化各种套型房源供应比例,与居民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相匹配,逐步满足改善型住房需求。四是要求安居房项目严格执行规划、建设基本程序和国家、本省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及强制性规定,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全力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省住建部门下一步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安居房建设技术导则,对安居房建设标准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五)破解安居房建设土地制约难题。建设用地供需结构性矛盾是当前制约安居房发展的突出问题,需要多种举措保障安居房建设用地。《若干规定》在这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一是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将安居房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二是鼓励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城镇规划区、产业园区等人口聚集区域已供应的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改变用途用于建设安居房。三是鼓励开发企业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并在项目融资、商品住宅建设计划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四是明确划拨住宅用地可以依法补办出让手续用于建设安居房。五是明确新供应的安居房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同时,为了解决一些房地产企业在参与安居房项目开发时,可能会出现恶性竞争地价、挤压项目成本、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若干规定》还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价地价联动和土地出让价格熔断机制,按照“限房价、控地价、竞品质”的原则确定新供应安居房项目建设用地竞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