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市住建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海口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5月19日起施行,旨在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针对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19日,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政策解读。
主要供应新市民和青年人
据了解,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以及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等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实行“一个家庭限租一次且限租一套”。
根据《实施办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通过新建、项目配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筹集、建设少量三居室、四居室房源,集中新建的项目,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30套(间),且项目中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占70%以上。
已购保障性住房不得再申请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申请人需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就业、居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50%。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或其配偶已购买单位房改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安居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