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市住建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海口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5月19日起施行,旨在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针对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19日,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政策解读。
主要供应新市民和青年人
据了解,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以及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等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实行“一个家庭限租一次且限租一套”。
根据《实施办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通过新建、项目配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筹集、建设少量三居室、四居室房源,集中新建的项目,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30套(间),且项目中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占70%以上。
已购保障性住房不得再申请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申请人需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就业、居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50%。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或其配偶已购买单位房改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安居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不超过市场租赁住房租金90%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在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三年。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园区管理机构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的,应当退出。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此外,《实施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印证资料(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提供未婚承诺书);
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在海口市的居住证、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营业执照等印证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出现下列情形将取消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未按要求将房源信息录入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改变房屋用途
▶未按要求执行优惠租金标准
▶存在“以租代售”、分割转让、分割抵押违规行为
▶承租人存在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未及时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房屋的
▶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