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野生保护动物及制品别随便“碰”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动物时,要事先了解品种,不要铤而走险,避免因“无知”而犯罪;在购买野生动物制品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向有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购买。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全社会应自觉抵制购买、消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自觉抵制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买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