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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历史:我们亲历主体税种的重大改革

2019-09-27 13:44

寓管理于服务的初衷没有变

苏晓鲁,73岁,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原助理巡视员。

  自1978年底我国实施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涉外(国际)税收管理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坚持依法征税,遵循国际惯例,服务改革开放,始终是涉外(国际)税收管理的基本原则。从单独涉外税制的执行和管理,到统一税制下的国际税收管理,管理的税种和内容虽不断变化,但上述基本原则没有变,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初衷也没有变。

  1979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成立了对外税政处,职责就是统一协调处理涉外税收事务。当时,整个财政部税务总局只有69人,我们这个处人员较少。1980年初,我从交通部公路局系统调入该处,在此一直工作到2007年退休。27年间,我始终在涉外(国际)税收相关岗位工作。

  回顾涉外(国际)税收发展历程,我认为有几点工作比较重要。

  第一,税收法治思想和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改革开放后,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税收问题如何解决?这是一个很急迫的问题。当时对国营企业采取的是上缴利润的形式。对于外商,国家决定采取税收形式参与外商企业利润分配。既然采取税收形式,就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涉外税收从一开始就坚定实行税收法定原则,有法律的就征税,没有法律根据的就不征税,这对于推动中国税收法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1978年改革开放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0年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解决了对中外合资企业和个人的征税问题。1981年又公布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解决了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所得税征收问题。后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外企进入中国,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税收待遇、税率水平、减免税优惠等方面存在差距。与此同时,国内要求统一税率、统一税收优惠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解决这些问题,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上述两部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合并,制定实施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我参与这些法律制定的相关工作后,深感在改革开放、吸引外资的过程中,不管情况怎么变,税收法定原则不能变。

  第二,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UN)税收协定范本原则,草拟了中国的税收协定范本草案。

  改革开放伊始,税收协定对中国来说是一个新事物。此前,中国只是在如国际轮船运输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等协定、协议中有一些涉及税收的条款,而没有单独的税收协定。

  改革开放后,税收协定避免或消除双重征税、防止逃漏税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要拟定中国的税收协定范本草案,必须借鉴成熟的国际经验。OECD范本在20世纪60年代已经形成,主要适用于发达国家,UN范本在20世纪70年代也有了,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1980年—1983年间,我们把二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学习,制定了中国的税收协定范本草案,以利在税收协定谈判中争取对间接投资所得降低税率征税和饶让抵免待遇。1981年,中国与日本首次进行了税收协定谈判并获得成功,积累了经验。1983年,中国与日本签订了首个对外税收协定。

  第三,涉外(国际)税收管理制度不断充实完善,创造了许多先例,为税收征管提供了经验和借鉴。例如,在考察了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纳税申报表后,在设计涉外纳税申报表时,我们加入了“誓言”内容,实行誓言制。又如,我们研究制定了涉外税务检查规程、审计规程、反避税规程,统一下发了涉外税务检查证。再如,20世纪90年代初,先行研究计算机先进手段在涉外税收征管中的应用,开发了反避税信息软件与征管软件。

  第四,借助国际组织合作平台,不断提升国际税收管理合作交流互鉴共治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借助OECD、G20、金砖国家合作机制、上海合作组织等合作平台和“一带一路”倡议,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改革,促进了改革成果的实施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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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 [编辑:王思懿(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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