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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历史:我们亲历主体税种的重大改革

2019-09-27 13:44

为税收调研奔忙的岁月

尤克介,85岁,国家税务总局原地方税务司司长。

  我是江苏无锡人。1953年赴苏联莫斯科财政学院学习,1957年毕业回国后,被分配到财政部税务总局,从事工商税收和海洋石油税收工作。1988年国家税务总局成立后,我任地方税务司司长,1996年退休后在中国税务学会工作,曾兼任两届中国财政学会常务理事。我直接参与了1958年、1973年、1994年税制改革,参与起草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工商税条例(草案),主持起草了土地增值税及其他几个地方税暂行条例的初稿。

  1957年我到财政部税务总局参与工商税收相关工作。盐税原来是由轻工业部征收的,后来归到税务总局来征收,原来在轻工业部负责征收的余强同志也调来总局,后来这些工作就由我们两个人负责。各地的土盐、海盐、井盐和板盐的征税情况,我都去看过。那时候,山东省寿光县还不是蔬菜基地,那里都是晒海盐的,海边都是盐滩,喝的井水都是咸的,很少有外面的人进去。

  改革开放初期,有个很大的争论。当时发现沿海有油田,但我们一没技术二没人才,开不开发、怎么开发,石油部门争论得很厉害。有人认为,找外国人开发是卖国,等于把资源给了外国人,但是不找外国人又开发不了。后来决定还是要对外开放,美国、英国、日本和伊朗的公司都来了。1982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海洋石油税务局,后来改名为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我就去了那里工作。

  海洋石油税务局是副司级单位,起初归财政部领导,部领导亲自组织该局系统的组建工作,在上海、天津、湛江和广州成立了四个分局,广州分局还在深圳设立了一个征收处。初期我们的工作主要是和外商接洽,谈怎么开发,怎么分配。当时的主要问题是怎么缴税。后来确定了用“分油”的办法,油开采出来,按多少比例给外方,留下的归我们,税收包括在内。过了几年,我们又征收了矿区使用费。

  在开征新税种的过程中,我们地方税司的同志们做了很多调研,包括土地增值税等。1994年税改前夕,国务院领导在北戴河开会,我当时就在北京负责起草地方税的多个暂行条例。

  从事税收工作几十年,我始终铭记党员身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我和总局及各地同事一道,不断进行调查研究,深入实际,钻研业务,为祖国的税收事业贡献一份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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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 [编辑:王思懿(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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