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细则》所称的转让车辆(旧车)和购买车辆(新车)具体包括哪些?
答:转让车辆(旧车)是指于2024年5月14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海南省乘用车,不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购买车辆(新车)是指在海南省注册登记的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问:如何认定“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
答:“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以“201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中的时间界限为准。在所列日期前(含当日)的乘用车符合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条件;在所列日期后(不含当日)的乘用车符合海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条件。
问:对补贴对象有何要求?
答:本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对象为乘用车产权的个人消费者,应当符合四个条件。一是个人消费者转让的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5月14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二是个人消费者转让名下的乘用车,转让日期应在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9月30日之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三是个人消费者新购乘用车,购买日期应在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9月30日之间,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四是个人消费者新购的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10月31日之前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海南省内不限地域)完成车辆初次登记上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问: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外省的,是否能申领海南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答:不能。消费者申领海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所提交的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应为海南省。
问:若个人消费者在政策实施期间购买了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在提交补贴申请时,该车型已从《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移除,是否可享受补贴?
答: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作为判定依据,开票当日该车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即可享受补贴。
问:对转让旧车和购买新车,是否有时间先后顺序要求?
答:不限制转让旧车和购买新车的顺序。个人消费者可以先转让旧车,也可以先购买新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