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疆法案内容有违现代法治精神和既有法规
涉疆法案的核心概念为“可反驳的推定”原则,即除非得到美国当局的“无强迫劳动”的认证,否则一律推定凡在新疆制造的产品均使用了“强迫劳动”,除非进口商提供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货物并非全部或部分在中国新疆地区开采、生产或制造。然后,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禁止进口这些产品。这显然与现代法治精神和既有国际人权法相悖。
其一,涉疆法案涉嫌有罪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法案建立在新疆制造的全部产品都使用了“强迫劳动”的假设的基础上,而这一假设并无确凿的事实依据和有效的司法认定。“可反驳的推定”要求企业而不是海关官员来承担举证义务,违反了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举证的基本原则。
目前国际人权法中关于供应链人权尽责的要求,尚处于概念形成和法律化的初级阶段。从晚近各国关于人权尽责的立法来看,无论是基于披露义务和单一领域的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加利福尼亚州供应链透明度法案》、英国和澳大利亚的《现代奴隶制法案》以及荷兰《童工尽责法》,还是德国《供应链中企业尽职调查义务法案》、挪威《关于企业透明度和工作中的基本人权及体面工作条件的法律》、法国《公司警戒义务法》,以及欧盟《企业可持续尽责指令》,对于人权尽责的适用都采用了行为义务而不是结果义务的标准。涉疆法案要求海关和边境局适用“可反驳的推定”,实际上采用了结果义务的判断方法。这一更高的标准将要求进口商不仅在评估其供应链时使用尽职调查,而且还需要对海关和边境局对其可能审查的条目信息的要求做出全面和实质性的回应,这将导致企业合规成本激增。严苛的人权尽责标准超出了既有国际人权法的范围和各国的立法实践,违反了比例原则。
其二,限制措施具有歧视性。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国际劳工组织估计,目前有2100万人成为强迫劳动的受害者,有80%的强迫劳动发生在私营企业。在全球供应链关系复杂化的背景下,打击强迫劳动是各国需要通过合作共同应对的挑战。然而,作为一项国内贸易限制措施,应遵循非歧视性原则,不能只针对某一国家的某些具有竞争性的产业。涉疆法案矛头指向中国这一“假想敌”,意在打击中国的优势产业,违反了非歧视性原则。
消除强迫劳动是各国都需要面对的挑战。美国却对自身存在的严重强迫劳动问题视而不见,继续根据意识形态对立和狭隘的国家利益标准推行人权政治化的外交策略,不仅严重影响全球供应链的稳定性,而且破坏国际人权法的根基。涉疆法案则又一次揭示了美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双重标准和虚伪本质。
(作者:唐颖侠,系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