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项目落地见效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闲置土地的内涵,明确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国有建设用地认定为闲置土地,加强对低效用地的处置。
同时,《规定》完善了土地闲置费制度。一是对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明确按土地出让金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二是贯彻落实自贸港法有关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在竣工前每年征收出让土地现值一定比例的土地闲置费。在收费标准设定方面,采用阶梯比例,细化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以5%为起征点,以20%为征收上限。该规定属于全国首创,为“半拉子工程”低效用地处置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海南方案”。
《规定》还明确了因政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方式。因政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并且可选择采用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竣工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置换土地;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