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3种违法行为可免除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
《清单》还指出,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不予信息公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这3种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依据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免除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
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依法予以处罚
《清单》表示,对《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应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同时,除《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外,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行政处罚法》《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可以免予处罚或适用减轻处罚,符合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条件的,应当不予处罚或予以减轻处罚。对不予处罚或适用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应严格把关案件事实理由、证据材料以及执法程序等因素,严格案件审核、案件集体讨论等内部监督手段,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等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作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决定。
此外,对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作出不予处罚或轻罚决定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清单》明确,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条款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记者了解到,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公众可通过两种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是邮件发送至:qinning@hainan.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二是信函寄至: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53号,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法规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