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 海口 原创 国际 国内 社会 财经 体育 数据

事关药企和医疗机构!海南这份事项清单向全社会征集意见

2021-11-01 08:54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新修订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及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近日,海南省药监局拟定了《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清单”),《清单》规定,15种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3种违法行为可免除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15种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

《清单》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没有主观故意,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印制时存在瑕疵,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但索证索票齐全、不影响追溯的;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没有主观故意,医疗器械标签或者说明书印制时存在瑕疵,不影响用械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查验或者销售记录,但票据齐全、不影响追溯的这4种违法行为,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的;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国产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医疗器械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的;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未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审查入场经营者义务,未造成危害的;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违反《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化妆品备案人未按照要求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这11种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作者:蒙健] [编辑:施路平]
电脑版

www.hkwb.net AllRights Reserved

海口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复制或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