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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明专利创造效益2亿元 只奖3个荣誉证?

2021-06-02 08:32

“灵活奖酬”成“企业一方说了算”

“员工用企业的技术和物质进行发明创造,企业已经支付了工资报酬,发明的收益当然属于公司。”

“我们公司发奖金,一项发明能给500元~1000元,为啥还要给报酬?”

“企业虽没给奖酬,但是发明人在职务晋升、涨工资和福利待遇上都有优先权。”

……

记者随机采访20家企业相关负责人问询“职务发明奖酬情况”时发现,企业与员工分享创新收益的情况并不乐观。一些企业由管理一方说了算,员工敢怒不敢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法律给了所属单位灵活的奖酬支付空间,单位激励力度大的,员工收益多。相应的,单位分享收益不积极的,员工创新不积极,创新后与企业的纠纷也多。”沈阳鸿翔知识产业代理公司法务专员陈凯说。

陈凯以83家沈阳当地企业为样本调研发现,27家约定的奖酬数额远远低于法律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中‘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原则,理论上,只要员工同意,约定为零也不违法。”

沈阳一位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曹勇表示,近年来,为避免奖酬支付纠纷,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奖酬标准。

“企业可以自主设定奖酬、支付条件和方式,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制定标准。一旦出现纠纷,现有法律法规的效力肯定大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曹勇说。一些企业对职务发明奖酬相关法律不甚了解,内部单方面规定的奖酬标准、支付条件和方式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致使出现纠纷。

新法明确企业有支付奖酬的义务

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第15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这就明确了企业支付奖酬的法定义务。”曹勇说,新法施行后,那些在合同中未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未规定职务发明奖酬的企业,将有诉讼纠纷风险。

曹勇认为,企业在制定职务发明奖酬的规章制度时,不能忽略程序的合法性和奖酬数额的合理性。企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将该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若发生纠纷,企业还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程序要求。

“另外,如果约定或规定的奖酬数额极低,显然属于不合理的,法院不会支持这些约定或规定,会综合考虑案件专利的类别、专利的实施情况、专利对于产品的利润贡献、发明人的数量等多种因素。”曹勇还建议,企业在向发明人支付职务发明奖酬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让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员工也应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入职前或职务发明申请前,就谈好奖酬标准、支付条件及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陈凯说,同时,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需要一个过程,员工也要宽容对待,积极与愿意共享创新收益的企业协商。

(部分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 工人日报] [作者:] [编辑:余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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