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创造效益2亿元只奖3个荣誉证,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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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企业可与员工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奖酬。记者采访发现,一些并不合理的奖酬“约定”降低了发明人的创新热情。修改后的专利法已于6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的法定义务。法官认为,新法施行后,那些在合同中未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未规定职务发明奖酬的企业,将存在诉讼纠纷风险。
5月27日,孙朝旭离职3个月后在新单位正式入职。因为有“前车之鉴”,入职前他和单位约定了职务发明奖酬。
工作25年,孙朝旭有一件让他不痛快的事:他的两项发明专利和1项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曾3年累计给企业创造效益2亿元,而他拿到的职务发明奖励仅是3个荣誉证书。7年后的今天,当他准备提起诉讼,希望拿到合理奖酬时,代理律师告诉他已经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数据统计,2020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53万件,同比增长17.1%。职务发明专利同步飞涨,随之而来的企业和员工的奖酬支付纠纷也有所增多。法律规定,企业可与员工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奖酬,但《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发现,一些并不合理的奖酬“约定”一定程度伤害了发明人的创新热情。
企业发明创新能手不知“一奖两酬”
45岁的孙朝旭是辽宁某大型装备制造业企业钳工,双料高级技师。他曾申报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发明专利6项,“小改小革”30余项。企业每年都会表彰他为“年度突出贡献员工”,奉上一个荣誉证书。据公司统计,2014年至2016年,他的两项发明专利和1项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累计给企业创造效益2亿元。
3年来,孙朝旭拿了3个荣誉证书。但直到今年1月份,他才知道法律规定了发明人有“一奖两酬”。
所谓“一奖两酬”,是指201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条、78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
32岁的胡博拿到了职务发明的转让报酬5000元。他在一家医疗科技企业工作,2017年,他的一项实用新型发明专利让企业赚到了100万元的转让费。因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有这一项,“一项职务发明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00元。”他仅拿到了“一酬”,而这“一酬”也低于按法律规定应得的10万元数额。
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期限为10年。即便在期限内,记者采访的发明人冯钰杰在辞职后的第一年就拿不到相应报酬了。企业的依据是自己制定的《专利奖惩管理办法》,“专利奖励与报酬每年度集中发放一次,发放日之前离职的,专利奖励与报酬不对该发明人发放。”
还有一些职工向记者反映,职务发明转让后或者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后,企业拒不支付“一奖两酬”;发明人有多个,第二、第三发明人拿不到“一奖两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