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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实现城乡统一
今天,海南省高院召开海南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介绍了目前海南高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解决了广受社会诟病的“同命不同价”的问题。
根据海南高院制定的《关于统一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规定,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明确审理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户籍以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自2020年1月1日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海南省法院共受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14629件,案由主要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标的额合计57285.54万元,其中涉及城乡赔偿标准适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3件,标的额合计1753.45万元。
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开展一年多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有效化解纠纷,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赔偿标准差异,最大程度的促进实现城乡融合。有效保护了农村户籍受害者的利益,维护农村居民生活的稳定,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