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日),海南高院对外发布,目前《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施行,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标准等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实现人身损害赔偿在调解、裁判、保险理赔等纠纷解决各环节的尺度统一,推进各环节妥善、高效化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以及其他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强化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保护意识和安全保障义务,促进提升全社会人身权利尊重和保护意识。
新闻发布会现场。海口日报记者 高潮 摄
据介绍,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401589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87831件,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的98%,占全省民事案件的21.87%。要想做好人身损害赔偿审判工作,统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显得尤为重要。海南高院制定下发了《标准》,今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已在道交一体化网络平台录入了相关赔偿标准数据,实现了诉前调解和诉讼裁判赔偿标准的统一。
《标准》主要对赔偿顺序、赔偿项目以及各赔偿项目的单证标准与计算原则作了规定。
1.明确了同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损害的赔偿顺序: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应由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2.列明了所有赔偿项目的证明标准,为受害人开展诉讼活动提供指引,为法院依法裁判提供准则。比如误工费的计算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需要提供个人收入证明。《标准》针对不同情形,规定了具体证明标准:
一是有固定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明、误工期间收入损失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伤者收入损失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减少证明、工资表、银行工资卡明细等),个人收入达到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需提交个税缴纳证明;
二是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收入达到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需提交个税缴纳证明;
三是无固定工作单位和非个体经营的,需提供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对于误工天数的计算,需根据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核定,出院后有误工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