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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飞行员辞职被告 遭航空公司索赔375万元

2013-07-15 07:01

  飞行员认为没违约责任

  对于某航空公司的说法,王旭则认为,依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他实行的是“弹性工作时间”方式,无飞行指令时,王旭只要在家休息待命就好。

  王旭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其在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公司可以按照双方有关协议向王旭收取培训费用。故服务年限、违约金必须由劳资双方在培训协议中予以约定,而事实上,双方并没有签订培训协议或者协议内没有约定,所以王旭认为,他依法依约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也无须给公司补偿培训费用。

  此外,王旭表示,双方合同约定公司有对王旭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的义务,该部分培训费用不应当由他补偿。王旭还认为,每个飞行员培训的时间不一样,费用也不一样,对培养他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金额,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票据证明。

  法院判决飞行员赔偿66万

  美兰法院认为,王旭作为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并非违约,且双方没有约定服务期,不存在违反约定。虽某航空公司规定,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用人单位交纳违约金,但这只是某航空公司单方面制定的规章制度。因此,某航空公司不能依据未经向王旭公示的规章制度要求王旭支付违约金。

  据相应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时,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手续,并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万到210万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因此,法院认为应当是王旭在入职下家航空运输企业后,由该企业参照这一标准向某航空公司支付费用,而不是由王旭承担该笔费用。

  某航空公司对王旭出资培养,产生高额的培训费,而王旭在未与某航空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给该航空公司造成了培训费用损失,应按相应规定向某航空公司支付相应的培训费。

  美兰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王旭与某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4月27日解除,王旭支付某航空公司培训费665725元。某航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6月23日,海口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表示,飞行员是比较特殊的一个工种,培养一个飞行员的费用比较高,因此规定飞行员跳槽时,规定接收单位按70到210万赔偿培养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培训费用。

[来源: 海口晚报] [作者:谈星余 钟文渊 符晓玮] [编辑:刘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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