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老旧住宅电梯工作指引
涉及安全评估、隐患整治、投诉处置等方面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联合制定《海口市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隐患整治、投诉处置工作指引》,进一步引导我市老旧住宅电梯相关单位构建科学化、规范化的安全治理体系,提升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工作指引》所称老旧住宅电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超过15年的住宅电梯。
安全评估方面,《工作指引》明确,对于符合规定的老旧住宅电梯,在近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单位可以与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协商达成一致,委托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发生安全事故的;因电梯质量或设备老化造成故障被投诉举报且查实3次及以上的,或造成困人故障3次及以上的;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后,经整改复检仍不合格且继续整改难度较高的;经检验检测等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与相关业主就隐患消除方式无法达成一致的;政府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申请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隐患整治方面,老旧住宅电梯经检验检测等发现存在隐患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组织开展隐患整治工作,必要时按规定停止使用相关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使用,尽快完成隐患整治。自行检测发现存在不符合项目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依法及时进行整改;存在较严重不符合项目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依法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整改。
根据《工作指引》,发现电梯故障,应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由其依法负责进行全面排查,对于电梯故障,使用管理单位不进行或者不及时进行排查检修影响业主出行,使用管理单位不按照法定要求及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法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发现电梯隐患,应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由其依法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全面排查,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带病运行”或者违规检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