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关近日正式发布《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货物税收征管办法》,明确“零关税”货物进口申报、岛内流通等全流程征管要求。
《办法》明确适用范围,涵盖海关对经“一线”进入海南自贸港的征税货物与“零关税”货物、经“一线”出口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的相关货物,以及上述货物在海南自贸港内流通的全链条税收征管。
《办法》明确征税货物“、零关税”货物进出“一线”的税收征管。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享惠主体,自境外经“一线”按规定进口《进口征税目录》以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统称“零关税”)。享惠主体在“一线”办理进口货物适用“零关税”政策的申报手续时,可自愿向海关申请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自愿向海关申请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自愿向海关申请缴纳全部进口税收的,视为主动放弃“零关税”进口资格,享受主体自缴纳全部进口税收的次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货物“零关税”进口。
岛内流通方面,“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时,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应自流通完成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享惠主体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贸港内非享惠主体或个人的,参照有关规定,应自流通完成之日起14日内由享惠主体按其进口料件向海关申报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此外,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前提下,“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贸港内不设存储期限,存放地点可以自由选择。享惠主体应将存放地点向主管海关报备,并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与国内货物分开存放与管理。存放地点变更的,享惠主体应自变更之日起14日内通过在报关单、账册清单备注栏备注等方式向主管海关报备。
《办法》还明确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的税收征管。经“二线”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由享惠主体按进口料件申报补缴税款,若相关料件在“一线”进口或海南自贸港内流通环节已全部缴纳或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经“二线”进入内地或在海南自贸港内流通至非享惠主体和个人时,不再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办法》自2025年12月1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