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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海洋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2025-11-07 09:39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和产业孵化集聚创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近日印发《海口市海洋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海口市海洋产业集聚区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机构等市场主体建设和运营,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围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聚集各类海洋产业基础服务资源,以集约利用和提质增效为目的,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提供有效公共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申请集聚区认定应同时具备硬件基础条件良好、责任主体明晰、服务能力突出、经济社会效益较好等条件。硬件基础方面要求场地集中,且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交通便利,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物业管理良好,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提供协同办公、科技平台共享、集聚发展的物理空间和场所。

责任主体方面,如权属单位和运营单位为多家市场主体,则必须明确各方职责,并指定其中一家申报主体和责任主体,不接受联合体申报。服务能力方面,入驻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不少于30家,且占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不少于50%;每年组织入驻企业开展公益性创新创业服务活动不少于12场次,其中海洋经济相关专题活动不少于6场;聘任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兼职导师不低于10人。经济社会效益方面,入驻企业年度总产值不低于100亿元,其中入驻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产值合计不低于40亿元;入驻企业在职员工总数不低于300人。

《办法》提出,集聚区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间集聚区实行年度绩效考核的动态管理制度,每年度组织一次绩效考核工作,每年度对考核结果为良好、优秀的集聚区给予年度运营奖励。

[来源: 海口日报] [作者:陈晓洁] [编辑:谢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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