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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明年起施行

2023-12-25 08:32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药机构

不单设起付标准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年度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普通门诊、住院合并计算。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药机构不单设起付标准;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设起付标准,其中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

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精神病和结核病不设起付标准。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不设起付标准。

患者使用乙类药品

无需先行自付

该《办法》规定,在医保费用结算方面,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应个人支付的,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应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结算。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患者使用乙类药品无需先行自付,使用国家谈判药品需先行自付10%(含国家谈判药品转乙类药品)。

可为门诊慢特病患者用药

采取“长处方”管理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医师应当遵循诊疗规范、合理用药、对症治疗的原则,可为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患者用药采取“长处方”管理,依照药品使用说明书用量,一次最多可开处3个月药量(“长处方”不得跨年度开处)。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一次最多可开处1个月药量。一次长处方药量未使用完之前,不得重复开处。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可实行“延处方”管理,参保患者可持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处方”到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延用。有条件的市县可开展第三方药品配送和健康管理服务。

[来源: 海南日报] [作者:马珂] [编辑:王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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