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及以下定点医药机构
不单设起付标准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年度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普通门诊、住院合并计算。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药机构不单设起付标准;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设起付标准,其中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
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精神病和结核病不设起付标准。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不设起付标准。
患者使用乙类药品
无需先行自付
该《办法》规定,在医保费用结算方面,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应个人支付的,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应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结算。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患者使用乙类药品无需先行自付,使用国家谈判药品需先行自付10%(含国家谈判药品转乙类药品)。
可为门诊慢特病患者用药
采取“长处方”管理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医师应当遵循诊疗规范、合理用药、对症治疗的原则,可为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患者用药采取“长处方”管理,依照药品使用说明书用量,一次最多可开处3个月药量(“长处方”不得跨年度开处)。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一次最多可开处1个月药量。一次长处方药量未使用完之前,不得重复开处。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可实行“延处方”管理,参保患者可持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处方”到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延用。有条件的市县可开展第三方药品配送和健康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