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有哪些?
《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提供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为常住本市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定期免费体检;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高龄津贴;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月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失能护理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提供补贴;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健康管理、远程照护、应急救援、安全监测、代购代缴等服务,并接入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毗邻建设、签约合作、建设联合体等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一体化服务。
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和设立日间照料中心。
鼓励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在失能老年人家中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安装呼叫应答和服务监控等设备,提供实时监测、专业护理等居家养老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提供家庭养老床位的机构及其所服务的老年人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