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人社厅发布涉疫稳定劳动关系政策解读
劳动者隔离期间,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如何高效做好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有序推进复工复产?9月14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涉疫情稳定劳动关系政策解读,就企业及劳动者关心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等方面疑问进行解答。
对被隔离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疫情期间的劳动合同政策,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有四方面需要注意:
在劳动合同订立方面,既可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间,也可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履行及变更方面,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暂时停止履行,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受疫情影响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相应顺延,但顺延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前提下,对经劝导无效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劳动者,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依法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确有困难的,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在劳动合同终止方面,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