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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户外广告禁止使用“第一”“首家”等绝对化用语

2022-06-23 22:17

海口网6月23日消息(记者史子杨 通讯员吴弦)近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全省市场监管网格员对网格区域内户外广告发布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多措并举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市场主体恪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指导帮助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展户外广告活动。

同时,该局制发《户外广告合规指引》,提示广大户外广告活动参与者“八个应合规”和“八个易违规”,坚决杜绝法律法规禁止行为,不触碰法律红线,维护户外广告良好秩序,推动户外广告充分彰显海南特色文化,成为宣传海南自贸港形象的靓丽风景线。

《户外广告合规指引》明确该提示指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沿街商铺店招以及广告牌、宣传栏等户外商业广告。

“八个应合规”提示

(一)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以健康的形式表达户外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恪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坚持户外广告是展现地方文化和城市形象的载体,倡议各类广告主体注重户外广告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提升文化质量,依法开展户外广告活动。

(三)户外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健全户外广告合规管理制度,及时清理撤除不合规广告。全省各公共场所管理者、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户外广告合规管理,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核制度,完善审核流程,严格审核标准,避免广告风险。全面自查清理已发布的广告内容,及时发现并撤除不合规户外广告。

(五)户外广告用语应当理性客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户外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七)利用广告代言人代言的广告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八)户外广告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来源: 海口网] [作者:史子杨 吴弦] [编辑:罗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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