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30%,应当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或市住建主管部门确定的组织拟订,提交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后,组织具体实施。
对于需要紧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不经过业主表决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电梯、消防设施、供配电设施设备的,要有相关部门的证明资料。
征求意见稿还对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业主未补交、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对侵占、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作了具体规定。
办公、商业等非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后的管理及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业主申请退还分户账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经业大会或者全体业主表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