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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监管引发热议 对头部主播处罚将起到警示作用

2022-03-09 09:00

全国人大代表、著名编剧赵冬苓:

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

“涉税信息报送合规指引”

去年,一些头部主播偷逃税问题引起外界广泛关注。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著名编剧赵冬苓。

北青报:您如何看待平台主播偷逃税的问题?

赵冬苓:这个问题应该分两面。第一,任何人偷税、漏税或者逃税都是不对的。平台主播或相关企业应该在这方面加强检查。第二,直播是新生事物,国家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有《电子商务法》等规定,但还需要更细化的规定。

平台主播偷漏税的问题,一方面有可能造成国家财税的损失,另一方面,对直播平台的健康发展也是不利的。

北青报: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赵冬苓:我国《电子商务法》以及《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虽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的涉税信息提供义务,但制度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必要的操作指引,难以为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税收监管提供充分保障。

北青报:您对现有制度规定有何看法?

赵冬苓: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8条、《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等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具有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信息认证义务和信息报送义务。由于税务部门尚未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该项制度操作性不强。比如,报送的前置条件难以满足。涉税信息报送需建立在“实名认证”基础上,但这些主体是否进行市场登记、税务登记,平台只有“提示登记”权利,无法硬性要求。

还有,《办法》要求平台报送的信息内容主要为“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但身份信息是否区分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何为“其他涉税信息”,尚不明确。如何做好涉税信息报送和使用安全性,缺乏必要保障。尽管《办法》第8条规定,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但对于何为“必要措施”,报送的标准和界限为何,如何加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等等,未予规定。

北青报:您觉得应该如何规范?

赵冬苓:直播营销人员存在“头部、腰部、尾部”之分,互联网平台也有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的区别,再加上每个主播的分量不同,我认为应该分平台管理、分艺人管理。

另外,关于缴税,我们国家规定是属地管理,即在哪里取得收入就在哪里缴税,但我国直播经济发展存在地域不平衡,直播平台的注册地点与从业人员的户籍所在地、经营地点不对应。以B站、抖音、快手等平台为例,平台注册地在上海、北京,但网络主播却来自于全国各地。

北青报:您认为是否需要一个合规性的指引?

赵冬苓:是的,这样行业才能健康发展起来。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涉税信息报送合规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结合不同平台的经营模式和发展特点,制定专门涉税信息报送规则,对《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条款作出细化规定,明确涉税信息报送内容、时间、对象等。

文/记者 孟亚旭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编辑:云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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