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15日消息(通讯员蔡莉 记者伍凤妹)海口五名男子通过假扮推销员推销电线、伪装订货顾客、掉包货单的方式,合伙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9万余元。日前,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判决后,五名男子被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十一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
本案中,罗某辉化名“小羊”,童某一化名“小李”,吴某化名“小王”,同时与童某二一起,四人共谋实施“送饼”诈骗活动,罗某辉办理一个名为陈某的账户接收诈骗资金,并负责管理、分配诈骗所得款项。
2016年年底,海口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老板阿梅(化名)在店里忙活的时候,遇到了自称“小李”和“小王”的童某一和吴某上门推销某品牌电线,两人声称是某品牌电线厂家的推销员,可以按厂家面价的9折价格把电线卖给她,让阿梅再以9.3折的价格出售。阿梅觉得这种电线客户少,很难卖出,便没有答应。随后,吴某给阿梅留了电话,俩人便离开了。此时的阿梅并不知道,她即将陷入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
接下来几天,童某一连续上门,跟阿梅说想把电线放在其店里售卖,阿梅还是没有答应。又过了几天,罗某辉假扮订货顾客上门,告诉阿梅他要买该品牌电线,共约两万多元,且可以跟她长期合作。阿梅答应了该笔订单,同时立即联系了吴某进行购买,在将该笔订单卖给罗某辉后,阿梅赚了600元,尝到了甜头。
就这样,童某一、吴某每隔两三天就会送一次货给阿梅。送货后,童某一会在一个账本上登记好所送货物的数量和金额,交由阿梅签字确认,记账本交由阿梅保管。多次送货后,由童某二伪装成财务人员去和阿梅对账结算。
在取得了阿梅的信任后,自2017年3月份开始,童某一和吴某在送货给阿梅店里填写送货数量时,童某一多次将原来由阿梅保管的真实记账本调换为事先伪造的阿梅签名且虚增了送货数量的记账本,再由童某二去跟阿梅按照调换后的记账本结算,在阿梅将货款转入名为陈某的银行账户后,童某二当场将伪造的订货单撕掉。
2017年8月份,罗某贵加入进罗某辉等人的诈骗活动,负责买货。自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10月7日,因罗某辉等人虚增了送货数量,导致阿梅将货款人民币共计3150600元转进了名为陈某的银行账户中。后阿梅的丈夫周某等人在核账及观看监控视频时,发现童某一多次趁阿梅不备之际调换记账本。为挽回损失,阿梅继续让童某一送货5次共计价值人民币447420元的货物,除支付1万元货款外,余款人民币437420元货款未结算。在阿梅未支付货款后,童某一便不再送货,随后罗某辉、童某一、吴某、童某二、罗某贵五人离开海南。2017年10月20日,阿梅及丈夫周某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2018年3月,公安机关在贵州省将罗某辉、童某一、吴某、童某二、罗某贵抓获。案发后,罗某辉、童某一、吴某、童某二、罗某贵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周某、阿梅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辉、童某一、吴某、童某二、罗某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推销电线、伪装订货顾客、趁机调换真实货单的方式,合伙诈骗他人财物,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然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罗某辉、童某一、吴某、童某二的诈骗数额共计948378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罗某贵的诈骗数额为251470元,数额巨大。各被告人及各辩护人对本案罪名的定型均无异议。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贵系中途参与正在进行的犯罪活动,并未参与前期的组织、策划,其系在他人的授意下实施诈骗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经退缴赃款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各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罗某辉、童某一、吴某、童某二、罗某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罗某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童某一、童某二、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罗某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罗某辉、童某一、吴某、童某二、罗某贵不服上诉。海口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