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28日消息(记者伍凤妹 摄影报道)6月1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条例》于6月27日正式公布,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国内覆盖航运要素最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标准最紧密的地方性航运法规之一。28日,海南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制定的背景、过程、主要内容等进行详解。
发布会现场。伍凤妹 摄
据统计,《条例》共8章50条,旨在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现代化航运服务管理体系。在起草过程中计划突破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达到30多部,实质性创新条款条款20多条,特别是船舶登记申请材料采取格式文本制度、临时船舶登记制度、船舶质量控制制度、允许外籍人员参加自贸港船员培训考试制度等众多制度均是国内首创。
据了解,《条例》全面梳理了国内船舶登记工作中碰到的难堵点问题,建立了一套与内地相比具有较大不同的国际船舶登记新制度体系,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放开市场准入。国际船舶的登记主体外资股比不受限制、自然人也能成为国际船舶的登记主体。取得法定检验授权的外国船检机构可以开展国际船舶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是优化政务服务。放宽船舶名称的取名限制,允许使用英文船名。用“船舶技术参数证明”代替“船舶检验证书”作为船舶所有权登记的申请材料,解决了船舶登记与船舶检验“谁先谁后”的历史性难题。扩大船舶登记信息公开范围,允许有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查询、复制国际船舶登记信息。赋予电子船舶证书法律地位,打通船舶登记业务全网上办理最后一公里。
三是明确船舶登记申请材料采取格式文本。船舶登记申请材料采取与国际接轨的格式文本后,一方面避免了船舶登记人员审查合同等技术性较强的申请材料,极大地提升了审查效率(据估算,审查时限可从现行的7日降到1日),另一方面便利了船舶在国际市场上买卖和登记,服务行政相对人。
四是建立了临时船舶登记制度。船舶登记申请材料原件难以第一时间提交给船舶登记机构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时,可按照《条例》先申请办理临时船舶登记。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解决了船东快速融资的需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制度解决了进口船舶转旗需要停航的难题。
据悉,《条例》加强事前管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一系列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船舶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四种情形,从源头上杜绝高风险船舶在自贸港登记;二是授权国际上高水平的船舶检验机构开展国际船舶的法定检验,筑牢防范低质量船舶流入的安全屏障;三是建立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设立安全评价指标,定期对船舶、航运企业、船舶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相关证书或停止对其授权;四是建立船舶国籍登记强制注销制度,规定船舶存在提交虚假申请材料、不符合登记资格要求、检验证书失效3个月以上等七种情形之一时将被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被注销国籍的船舶将无法继续营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