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 海口 原创 国际 国内 社会 财经 体育 娱乐 数据

碰上遛狗不拴绳该怎么办?别忘记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2021-06-23 08:41

是否拴绳是法院认定的重要依据

对于养犬者而言,遛狗拴绳本是举手之劳的寻常事。但在现实生活中,由养犬者散养或遛狗不拴绳等不文明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因饲养动物引发的各类法律纠纷中,是否正确牵引及佩戴狗牌、办理狗证,是法院认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违反管理规定、是否对动物采取了安全措施的重要依据。

民法典中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内容,其中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同时明确,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张女士驾车在小区内行驶,突然,王女士饲养的泰迪犬狂奔过来,从张女士所驾驶的车中后侧进入车底,造成了泰迪犬后肢粉碎性骨折等伤害。事发后,王女士带爱犬到动物医院就治,治疗费用高达2万余元。王女士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治疗费。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的主要原因是涉案泰迪犬未束犬链,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王女士未对爱犬束犬链且任由其在小区道路上奔跑,作为主人没有尽到拴管义务,致爱犬受到伤害。而且,虽然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泰迪犬的《北京市养犬登记证》,但该登记证与王女士所饲养的爱犬名称、养犬人、养犬地址均不符,无法证明该登记证所登记的泰迪犬是王女士所饲养的。法院认为,在此次事故中,张女士在小区内缓慢匀速驾驶并无过错,王女士作为饲养人应对爱犬受到伤害承担全部责任,最终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外,即使拴狗绳,也要防止狗绳伤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常常出现伸缩式狗绳导致路人颈部受伤、狗绳将路人绊倒的事件。此类纠纷,往往综合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当使用狗绳的行为和路人是否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依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没有拴狗绳导致爱犬受伤,不仅要自己承担责任,在爱犬将人致重伤或死亡时,饲养人或管理人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2013年,周某因管理不善,导致其饲养在苗圃内的两只杜高犬逃脱,并将在附近晨练的陈某咬伤,导致其失血过多死亡。2014年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在该案中,狗伤人的原因就是狗的主人没有尽到看护责任。

被宠物所伤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养宠物无可厚非,但伤人的宠物不仅对市民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而且损害了公众利益。那么,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宠物伤人?而一旦遭遇宠物伤人,又该如何保护自己?

一是可利用智能科技,加强宠物身份管理。在司法实践中,宠物伤人纠纷往往涉及宠物身份识别的问题,现有案件常常依赖于公共监控录像来认定宠物伤人的经过和宠物的归属。但在有些案件中,受伤者因无法举证自己的伤情是由动物所致,或者无法举证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而败诉。因此,为宠物犬佩戴电子身份识别装置例如二维码身份卡势在必行。

二是要加强日常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现有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处罚依赖于市民的举报,但公安机关或街道社区由于工作人员有限,往往实行“一举报一处理”,造成不文明养犬者存在侥幸心理,因此应当建立固定的监管平台,方便市民随手拍,加大治理力度。

三是要树立证据意识,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动物伤人事件,极易产生侵权行为证据灭失,因此当群众遭受损害时,可尽快在现场拍摄视频或照片,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身份固定下来。同时,由于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被侵权人也要承担责任,因此不要随意挑逗他人饲养或流浪的动物,防止自身受伤后无法得到救济。

文明养犬,人人有责。养犬人应当按照法规规定,为爱犬办理登记、年检手续,这是养犬人要履行的法定义务。相信随着国家立法的日益完善、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文明饲养意识的建立,宠物将给人们带去更多的陪伴和欢乐。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北京日报] [作者:秦鹏博] [编辑:余冰月]
电脑版

www.hkwb.net AllRights Reserved

海口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复制或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