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整治内容
(一)骗取购房资格。购房人和用人单位虚构劳动关系并缴交社保或个税,通过预交房款并与建设单位预约到期具备购房资格后再办理购房合同备手续;利用人才引进政策,与用人单位虚构劳动关系,办理人才落户骗取购房资格;购房人伪造银行转账、社保或个税凭证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
(二)违规销售商品房。开发单位或销售代理单位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违法销售,以认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行为。在备案价格之外以指标费、转让费等加价销售商品房,或将委托装修、购买车位、加入会员、签订“阴阳合同”等作为购房前置条件捆绑销售的行为。
(三)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违规乱象。中介机构通过帮助购房人挂靠第三方公司缴交社保或个税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在获取购房资格后中断社保或个税的缴交。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诱导、协助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通过第三方机构规避限购政策,骗取购房资格。
(四)商品房销售现场未依法公示相关事项、管理无序。开发单位或销售代理单位未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发改部门价格备案文件等,未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未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标示“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未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标示商品房销控表(含已售房源和实际成交价格、未售房源等),销控表房源销售情况与实际不符;未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标示海南省相关限购文件,未提示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不得购买商品住房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