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口出台意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各区试点托幼一体化
鼓励幼儿园增设托班 招收2至3岁幼儿
日前,海口市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公共场所
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母婴室建设
《意见》提出,加强科学育儿指导、营造适宜的婴幼儿照护环境、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依法落实休假政策。
加快推进全市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室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
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休假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产假、哺乳假、男方护理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婴幼儿父母照护提供弹性工作制度。同时倡导母乳喂养及未满一岁婴幼儿在家庭中照护。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及技能培训。
配套设施
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意见》提出,根据实际,将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并在新规划建设的幼儿园中增加托位。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根据相关规定,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但无相关服务设施的,应当逐年通过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到2025年底前完成。在推进老旧住宅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在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加大对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倾斜。
新建、改扩建一批社区照护服务设施,提供多样化服务
托幼一体化
《意见》提出,引导社会力量通过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免费或低于市场价出租提供场地,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照护服务设施,包括亲子活动或育婴照料中心等,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照护服务。在大型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配套提供母婴室设施及育婴照料等服务。
《意见》同时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或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各区要选择1-2家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试点,增设托班,招收2至3岁婴幼儿。公办园托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民办园举办托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
补助优惠
具备条件的机构每个新增托位补助1万元
《意见》提出,对于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的补助。
对公办及社会投资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从税费减免、水电气价格优惠、人才培养补助等方面给予一视同仁的政策支持。
管理制度
逐步推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意见》提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
同时,依法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明确行业管理标准,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
建立培训制度和开展等级认定;把婴幼儿照护指导师、育婴师、保育员等职业资格证、等级证书纳入政府补贴范围,对符合规定的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或提升补贴。
目标
到2021年底
各区至少建成一家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具有示范效应的公立型或普惠性托育机构,探索开展托幼服务一体化试点工作;成立市、区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机构。
2022年-2024年
继续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全市50%以上街道要建设一家公立型或普惠性托育机构。
到2025年
全市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占比不低于30%,其中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占比不低于10%,全市累计新增普惠性婴幼儿托位2500个以上。婴幼儿家庭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婴幼儿健康管理率逐年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