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21日消息(记者朱晓欣 摄影报道)“物业合法经营、服务,业主却不肯交物业费,这不是老赖吗?”21日,海口海房新村小区物业工作人员黄先生向海口网记者反映,该小区一业主在享受物业正常服务的情况下,多年拒交物业管理费和车辆管理费,目前共已拖欠两万多元,严重影响了小区的正常管理。

海房新村。朱晓欣 摄
海房新村小区位于海甸二西路26号,当天上午,海口网记者来到现场了解情况。黄先生告诉记者,海房新村小区目前的物业管理公司为海南华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合同内容显示,海口市房产管理局于2008年12月1日与海南华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管理期限至2010年11月30日终止。


相关文件。(黄先生供图)
“虽然合同上物业管理期限早已过去,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尚未作出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正式接管时为止。业主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交纳延续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黄先生表示,该业主黄某在小区住了十多年,2018年起却突然以合同到期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处统计黄某所欠费用明细。(黄先生供图)
据物业处统计,黄某拖欠的物业费从2018年7月至2020年12月共计30个月,计费5965元、车辆管理费15540元,共计人民币21505元。目前,物业公司准备到法院起诉该业主。
当天,记者联系到该业主黄某,其表示多年来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车辆管理费收取后也没有公布明细,物业费没有明确做账,同时存在乱涨电费行为。“许多业主对物业管理都有意见,他要告的话就法庭见,我奉陪到底。”黄某说道。
对此,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燕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关于业主具有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水平与质量并非业主务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法定和约定事由,故海南华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仍按照原物业合同的约定为小区提供服务,那么黄某作为业主依法应当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黄某若认为海南华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则可以通过与海南华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积极协商沟通,针对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方案,提高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业主可根据《民法典》、《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通过法定程序选取新的物业服务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