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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南产业用地先租后让!管理实施细则来了

2020-12-01 17:41

第九条 竞得人可持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金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条 采取先租后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可持租赁的不动产权证书依法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依照土地使用权租赁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不得转租、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和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6个月提出考核评价申请,由签订准入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园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准入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经考核评价合格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

整改期满考核评价仍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协议出让土地手续,市县人民政府可依照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土地出让金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擅自转租、转让、改变土地用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附件合同范本,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先租后让的合同事宜。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 海南自由贸易港] [作者:] [编辑:罗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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