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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明星”骗局里的她们:情感缺失 分辨能力差

2020-10-16 11:27

专家:类似PUA精神洗脑

“这像是一场针对不了解互联网的中老年女性的大型骗局,但这些骗子的手法并不高明。”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张银玲告诉记者,对于熟悉网络的人来说,这些假冒明星的营销账号制作十分粗糙,一眼就能看出真假,但对于一些没有网上冲浪经验的中老年女性来说,她们接触面窄,对虚假信息的辨识能力较差,很容易去相信包装下的骗子。“她们接触到的信息,大多来自电视,而形象良好的男性名人或艺人,则更容易让她们接受、相信。”

张银玲说,这部分处在这一阶段的女性,因为各种原因,当儿女长大离开后,她们在老伴处得不到爱和关注,内心会变得比较寂寞、空虚,“如果这时,有一个很优秀的人对她表达爱意,给她浪漫和肯定,去满足她对爱的需求、价值感、虚荣心,那么她就会很容易被俘虏,这有些类似于PUA里精神洗脑手段。”

因此,张银玲建议,在加强这类群体对网络信息的分辨能力和应对层出不穷的网络诈骗手段时,也要更多地关心她们的精神世界,“她们需要用爱和温暖去填补缺失。”

说法

高仿号让粉丝“打赏”是否违法?

短视频平台是否担责?

这些账号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短视频平台方又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此,记者咨询了律师。

1、用明星的名字作为账号名,明星本人的图片作为头像,发布明星在公开场合录制的视频,这种高仿账号是否涉嫌对明星的侵权?

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徐斌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所以,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任何公民或者明星的名字、本人的图片作为头像,用于营利的都构成对肖像权、姓名权的侵权。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江露仙律师:如果账号运营者未经明星本人同意,将其肖像作为商业化使用,则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但如果仅是使用了明星姓名和照片作为头像,发布明星视频,甚至会明确提示账号用途,则不具有营利目的和存在商用行为,不构成侵权。譬如粉丝会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为自己喜欢的明星做宣传和引流,以此提高偶像的知名度。

2、如果这些明星仿冒账号出现了对明星粉丝进行诈骗、索取财物等行为,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徐斌律师:关于网络平台的责任,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上,作了一些“避风港”的保护,所以,网络平台实质性的责任承担,是接到属实侵权举报后,未及时断开链接或者删除,承担扩大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平台接到侵权属实的举报,如果及时断开了,就不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被侵权人的通知所述侵权行为属实,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删除该内容或者断开与该内容的链接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损害的扩大部分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的时间为准,其后发生的损害,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无论这些高仿账号对明星粉丝是否进行了诈骗、索取财物等行为,只要网络平台接到对这些高仿账号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的通知,且其侵权行为属实,而不断开链接或者及时删除,应对其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江露仙律师:倘若账号运营者通过配音、剪辑等方式合成明星视频,以明星作为第一人称运营该账号(即“高仿号”),导致个别粉丝轻信其就是明星本人,并发布爱慕私信时,账号运营者若进一步回复粉丝声称自己就是明星本人的,并以该明星的身份要求或诱导粉丝转账、购买产品等,则属于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陷于错误判断从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该行为涉嫌诈骗。

如果受害者遭遇这些账号诈骗,应当及时收集和保留证据,同时向平台服务提供者投诉反映甚至提起诉讼。

3、部分网友在社交平台取名为“成都梁朝伟”等,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徐斌律师:这种情况,也是构成姓名权的侵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盗用、假冒。公民姓名权有别于肖像权的同意即为合法。姓名权是不以被盗用、冒用者同意即可为合法的。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江露仙律师:不认为构成侵权,戏谑行为并不构成民法上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不至于会被对方误解,也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来源: 成都商报] [作者:罗梦婕 彭惊] [编辑:余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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