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区不得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条例》明确,饲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大型犬和烈性犬等犬只。携带犬、猫等动物外出的,应当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等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犬只等动物禁止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区域,导盲犬除外。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养犬登记制度,规范养犬行为。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电子烟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
《条例》规定,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含电子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在室外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区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警语应当显示相关处罚内容。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据业内人士指出,该《条例》与此前相比,明确提出将电子烟列为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范畴,是健康海南建设的一大进步;世界卫生组织曾专门对电子烟进行了研究,得出了明确的结论:电子烟有害公共健康,它更不是戒烟手段,必须加强对其进行管制。
今年7月13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召开电子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要求,压实电子烟实体店的主体责任,坚持对电子烟不规范问题,露头就打,坚决防止出现反复。
疫情防控应坚持“四早”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措施要求。
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基层社区网格化管理,做好防控工作。出现疫情的社区要加强密切接触者排查和隔离管理、消毒等工作,必要时采取限制人员聚集性活动、封闭式管理等措施。
公共场所、场站码头、公共交通工具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落实日常清洁、通风消毒等卫生措施。
个人应当采取以下预防措施:按照疫情防控规定科学佩戴口罩;减少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养成勤洗手、用公筷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养老机构、福利院、监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机构应当作为重点机构加强防控。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残疾人、严重慢性病患者等人员应当作为重点人群做好个人防护。
另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社会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化学防制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措施,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加强可导致重大传染病类虫媒的防制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防止虫媒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