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职能部门职责 并建立培训制度
据了解,由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中的存在履职缺位、越位、不到位等问题,也导致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规定》明确市级、区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尤其是重点突出和细化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作用和职能,把社区建设和物业服务相结合,同时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规定》明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各区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建立完善全市物业管理宣传和培训机制;建立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等职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管理活动;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档案;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承接查验,物业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等职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指导、协助和监督本辖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配备专职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开发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并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规定》还明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通过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