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 海口 原创 国际 国内 社会 财经 体育 娱乐 数据

“我在×××认识人” 海口一女子虚构事实诈骗近120万元

2020-09-16 09:51

原标题:“我在×××认识人”

海口一无业女子虚构事实诈骗近120万元

海口一无业女子吴某玲,中专文化程度,与人喝茶聊天时谎称自己“认识人”,以能帮忙安排工作、补缴社保甚至办理退休为由先后诈骗1199641元。吴某玲已被海口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认识某医院黄某某”

称能调动工作,骗13万余元

2016年10月某天,吴某玲与齐某在海口一家茶店喝茶聊天,吴某玲谎称认识海南某医院黄某某,能帮齐某把女儿蒲某调到该医院工作,需要8万元好处费。2016年12月14日,齐某通过女儿蒲某的账户将8万元转给吴某玲。

次年1月20日前后,吴某玲以过年需向黄某某送礼为由,向齐某索要5000元,齐某当场将5000元现金交给吴某玲。后吴某玲以提高工资、拿到海南某医院单位房为由,让齐某为蒲某补交2012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五险一金,共计4万元,齐某以现金的方式将4万元交给吴某玲。

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齐某每月以现金方式交给吴某玲1273元,共计6365元,作为补交其女儿蒲某五险一金的支出。

“老公认识开发商”

称能置换店铺,骗数十万元

2016年12月,吴某玲谎称其老公林某某是某银行副行长,认识流水坡某开发商,能将齐某在流水坡拆迁后得到的46平方米回迁商铺,通过运作变成120平方米,购买价格也相应降低。

齐某听后便介绍陆某甲与吴某玲认识,称陆某甲在流水坡也有46平方米的回迁商铺,让吴某玲帮忙一起置换为120平方米的商铺。吴某玲答应后,齐某(通过其女儿蒲某)、陆某甲分别于2017年2月18日、2017年2月20日向吴某玲转账12万元。吴某玲收到款项后,于2017年2月20日分别向二人出具收条,载明向二人收取12万元为协助办理流水坡4号、5号、6号店铺事宜的费用。

后吴某玲以回迁商铺需要评估为由向齐某、陆某甲收取评估费,2017年2月24日,齐某、陆某甲分别以现金的方式将评估费15000元交与吴某玲。

2017年8月25日,吴某玲称开发商需要齐某、陆某甲交纳回迁商铺30%的预付款,每人27万元,共计54万元。2017年8月27日,齐某、陆某甲通过陆某甲的账户向吴某玲分别转账24万元,共计48万元(另外6万元由于机器问题未转账成功)。吴某玲收到款项后,分别向二人出具收条,载明分别向二人收取的27万元(共计54万元)为购买商铺的订金。

“同学、亲戚在社保局上班”

称能补交社保、办理特殊工种

2017年2月25日,吴某玲谎称有同学在省社保局上班,可以帮陆某甲及其亲属办理补交社保费。吴某玲称要交满25年医疗保险,陆某甲需补交17000元,陆某甲的亲属陆某乙、潘某某分别需补交55000元、15000元。陆某甲分别于2017年2月26日、27日以现金的方式将17000元、70000元交给吴某玲。

2017年11月11日,吴某玲、齐某、陆某甲三人在海口某处喝茶时,吴某玲谎称其姑丈连某某有亲戚在省社保局上班,可以帮陆某甲及其亲属潘某某办理特殊工种并提前退休。但陆某甲需补交1年的社保(每月932元)、潘某某需补交2年的社保(每月932元),另外需给其姑丈的亲戚2万元,共计53552元。2017年11月16日,陆某甲将53552元现金交给吴某玲。

2017年11月20日,吴某玲以为陆某甲亲戚陆某丙安排到省社保局工作为由,向陆某甲收取费用3万元。

“同学在社保局当领导”

称能办退休业务,诈骗14万余元

2017年4月4日,吴某玲谎称有同学在社会保障局当领导,可以帮蔡某某办理退休业务。蔡某某询问是否可以帮忙其及其老公何某甲、弟媳何某乙办理退休业务。吴某玲表示同意,称需要蔡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分别补交社保95724元、39000元、13000元,共计147724元,并称补交社保后,蔡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每月分别能拿到退休金2710元、4207元、1341.4元。2017年4月中旬,蔡某某以现金的方式分4次将147724元交给吴某玲。

另查明,2017年6月,吴某玲分别向蔡某某、何某乙的银行卡转入2704.5元、1374.8元;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吴某玲每月分别向蔡某某、何某乙的银行卡转入2710.1元、1341.4元;2017年8月,吴某玲向何某甲的银行卡转入3791.4元;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吴某玲每月向何某甲的银行卡转入4207元。

收钱后事没办成 女子被警方抓获

吴某玲在收取齐某、陆某甲、蔡某某的钱财后,并未将事情办妥。齐某、陆某甲、蔡某某多次要求吴某玲完成承诺或返还钱财,吴某玲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后三人联系不上吴某玲,于2018年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在海口某KTV包厢内将吴某玲抓获。

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共计119964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 海南特区报] [作者:畅凯] [编辑:余冰月]
电脑版

技术支持:罗超

2010-2020 www.hkwb.net AllRights Reserved

海口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复制或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