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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10万元!海南发布举报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通告

2020-06-15 17:34

海口网6月15日消息(记者吴安宜 通讯员陈炜森 菅元凯)海南省公安厅6月15日发布《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奖励举报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动和鼓励人民群众主动发现并向公安机关举报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公安机关在核实后,将对举报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人员进行现金奖励。

《通告》指出,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是指违反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和治安责任的行为。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奖励举报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通告。(海南省公安厅供图)

《通告》指出,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以下情形,应立即举报: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三)组织、策划、实施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在货币上印制邪教内容和以此类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的。

(五)制作、经营、传播、私藏邪教宣传品的(包括含有邪教内容的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书籍、刊物、录音带、录像带、标志物、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横幅、条幅)。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利用通讯信息和网络(包括互联网、局域网等)宣扬邪教的,如: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的,编发信息、拨打电话的,利用QQ、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八)涉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的。

(九)涉邪教人员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涉邪教人员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

(十一)组织、利用邪教敛取钱财的。

(十二)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

(十三)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

(十四)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十五)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

(十六)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七)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十八)境外宗教组织或人员在我省进行非法传教和宣传教义、发展成员等渗透活动的。

(十九)疑似邪教的非法宗教组织或反动会道门在我省活动的(如:在车站机场、学校、景区、城市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类似宗教宣传的书籍、传单等)。

(二十)疑似邪教人员在非宗教场所组织聚会传教或跨区传教活动的,特别是利用暑寒假通过举办夏令营等方式向青少年儿童传教的。

(二十一)其他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对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奖励,实行现金奖励方式,按照线索等级认定,确定奖励金额:一级线索:指为侦破邪教案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二级线索:指为侦破邪教案件提供重大作用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3万元;三级线索:指为侦破邪教案件提供重要作用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100元至2000元。对群众现场抓获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邪教人员违法犯罪现行的,参照举报奖励标准提高等级给予奖励,奖励人民币5000至2万元

《通告》明确,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公安机关掌握;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举报者应当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联名举报的,按一次性奖励经费总额分摊奖励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同一线索或案件有多人检举揭发同一对象的,奖励最先检举揭发者;举报人要求保密或不愿透露姓名的,各级公安机关应为其保密。不愿接受奖励的,可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对举报属实人员进行奖励。

《通告》指出,人民群众举报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举报方式为: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拨打省公安厅涉邪教犯罪线索奖励办公室举报电话(0898-68836385)举报;当面举报:可直接到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派出所进行举报;信件举报:可邮寄至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派出所;当场抓获扭送:抓获扭送的,就近交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举报人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公安机关回复核实结果和通知领奖。

《通告》强调,举报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 海口网] [作者:吴安宜 陈炜森 菅元凯] [编辑:赵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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