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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商超学校等区域8月1日起率先实行强制垃圾分类

2020-05-30 12:10

海口网5月30日消息(记者陈亮嘉)《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两年行动方案(2020-2021)》(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明确在今年10月1日起对所有区域开展强制垃圾分类。海口网(微信号:haikouwang2013)记者5月30日从海口市园林环卫局获悉,方案中还明确,海口自8月1日起便会在部分区域率先实行强制垃圾分类,监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定时定点”投放制度等也将随之逐步推行。

商超学校将率先实行强制垃圾分类

方案对开展垃圾分类制定了明确的时间表。2020年7月底前,所有单位、公共区域、试点街道居住区完成垃圾分类容器、分类指示牌、分类宣传栏的设置,张贴分类标识,具备开展垃圾分类的必要条件。2020年8月1日起,对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包括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大型商超、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街道实行强制垃圾分类。

2020年10月1日起对所有区域开展强制垃圾分类,2020年底前,试点街道80%以上居住区实现分类实效达标(即实现“有分类设备、有宣传告知、有物流去向、有统计台帐、有分类实效”),其余范围实现50%以上居住区垃圾分类实效达标。

2021年,全市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试点街道95%以上居住区实现分类实效达标,其余范围实现80%以上居住区实现垃圾分类实效达标。全市可回收物资源化回收利用量达到700吨/日以上,厨余垃圾(含餐厨废弃物)分类处理量达到800吨/日以上,其他垃圾末端处理量控制在2500吨/日以下。

另一方面全力推进生活垃圾末端分类处理能力建设。到2020年底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其中可回收物专业分选能力达到300吨/日,600吨/日厨余垃圾(含餐厨废弃物)扩建项目开工建设。到2021年底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力能够满足需求,其中可回收物专业分选能力达到700吨/日,厨余垃圾总处理能力达到800吨/日以上。

拒不执行垃圾分类将移交城管处罚

强制垃圾分类开展之后,海口将同步实施监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2020年8月1日起,对党政机关、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试点街道等单位实行强制分类,相关管理部门、垃圾分类责任单位要做好分类义务、分类标准、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等告知工作,并加强日常督促监管和指导,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督导员或该区域的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执行垃圾分类的,要按照规定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对已经开展垃圾分类的区域,环卫收运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分类收运规范,对各类生活垃圾实施分类收运,杜绝混装混运,建立“首次告知整改,再次整改后收运;对多次违规拒不整改的,拒绝收运并移交执法部门处罚”的“不分类,不收运”的倒逼机制。

城管执法人员届时会深入各个街道、社区等垃圾分类区域,全覆盖的进行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城管执法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巡查执法,对拒不履行分类义务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严格执法。

居住小区将推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居民小区的垃圾分类是重中之重,方案在此也做出了详细的安排。

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上,根据居住小区实际情况,设置相应数量的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垃圾箱房),收集容器根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投放数量设置,每个居住小区至少设置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在居民家庭进行垃圾分类的方式上,要求居民处理厨余垃圾时要沥干水分后将厨余垃圾投放到厨余垃圾桶内,垃圾袋投放至其他垃圾桶内;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投放点;鼓励居民售卖可回收物。

需要注意的是,居民家庭严禁将有害垃圾混入其他各类生活垃圾。居民家庭产生的油漆罐、废旧荧光灯管等含挥发性物质的有害垃圾应及时投放至小区内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居民家庭产生的废充电电池等不含挥发性的有害垃圾集中可保留到一定量后投放至小区内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在垃圾投放上逐步推行“定时定点”投放。方案要求逐步落实垃圾分类居住区的“定时、定点、定类、定员”制度(非定时定点服务期间,开放误时分类投放点)。随后将按照居住区开展达标验收进程,逐步关闭误时分类投放点,全面落实“定时定点”分类投放。2020年试点街道100%的居住小区实现“定时定点”分类投放,2021年全市90%居住小区实现“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来源: 海口网] [作者:陈亮嘉] [编辑:赵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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