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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单位给员工买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2020-02-25 19:28

  海口网2月25日消息(见习记者朱晓欣)25日,海南举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十九场新闻发布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兰双萱就公司针对疫情期间部分涉税热点问题作出了解答。

  疫情发生以来,不少公司给员工购买并发放了消毒水、口罩等防护用品,“单位给员工买防护用品的费用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是大家较为关心的问题。对此,兰双萱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针对“企业和个人如何享受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这一问题,兰双萱表示,企业要享受这个全额扣除政策的,可以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进行,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即可。个人享受这项政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并将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所开具的捐赠接收函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来源: 海口网] [作者:朱晓欣] [编辑:王思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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