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30日消息(记者伍凤妹 摄影报道)9月30日上午,海口网(微信号:haikouwang2013)记者从《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会现场。伍凤妹 摄
据介绍,今年9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条例》对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条例》共7章54条,内容丰富、实用,在制度设计上有较多的创新亮点。
创新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创新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实现了两项制度创新:一是放宽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准入条件。除了执业律师外,允许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士成为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其人数和出资比例有一定限制,均不得超过25%。二是借鉴新加坡律师制度,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允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
律师行业对外开放达到新高度
为进一步加大海南律师行业对外开放程度,增强律师行业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条例》中新增加的涉外法律服务内容较多,主要为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允许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从事部分涉海南的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是中央赋予海南的独有政策,体现了中央对海南法治建设的重大支持。
二是允许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本经济特区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协议联营;允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本经济特区实行合伙联营。
三是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本经济特区律师事务所互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四是规定了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
五是规定了本经济特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聘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香港、澳门以及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的法律事务。
降低律师事务所设立门槛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增加法律服务供给,《条例》对司法部规定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进行了三项变通:
一是对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出资额由30万元降低到10万元。
二是对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数由20名以上降低到10名以上。
三是对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出资额由1000万元降低到100万元。
优化了律师行业的放管服
《条例》对服务和监管等规则进行了完善和强化。将行政处罚权扩大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强化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能;强化了律师行业的诚信管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奖惩和失信等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参照香港和新加坡的做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事务所按照国家的规定实行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符合人才引进相关规定的律师享受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待遇内容。减少审批层级,缩短审批时间,律师执业和律师事务所设立由原来的两级审批变为一级审批,统一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同时,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审批审核时限由原来的30日分别缩短为2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日。
强化了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为改善海南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条例》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作出了新的规定。增加了律师在担任刑事辩护人、代理判决已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中享有的权利;增加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合法权利的内容;增加了律师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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