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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两家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被调查 各领50万元罚单

2018-07-14 10:01

  一个说能提供货币兑换电子预约业务 一个说可以进行外汇在线交易服务

  两家公司虚假宣传 各领50万元罚单

  13日,记者从海口市工商局获悉,海南汇邦外汇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邦外汇公司)在公司网站宣称可以进行货币兑换电子预约业务,海南聚鑫鼎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鼎汇实业公司)在公司网站宣称可以进行外汇在线交易服务,广告内容均违反我国《广告法》,被海口市工商局认定为虚假广告,各被罚款50万元。

  据了解,2017年8月份,海口市工商局收到海南省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转办的海南大宗商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及其会员单位虚假宣传线索,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汇邦外汇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广告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为了查清事实,遂立案调查。

  经查,汇邦外汇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内容为:“2015年12月,交易中心外汇业务通过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备案申请,同时拥有了代兑点、兑换点资质,获准开办在境内开展外汇兑换业务。”根据网站宣传,宣传语中“交易中心外汇业务”即为“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货币兑换电子预约业务”。

  2017年12月份,海口市工商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发送了协助调查函,得知在2014年12月3日,该分局对中国建设银行秀英支行授权海南省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作为外币代兑机构进行了备案,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外币代兑业务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现钞及旅行支票。

  2018年3月7日,海口市工商局向中国建设银行秀英支行发送了协助调查函,得知该行与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与外币代兑机构合作协议》,未涉及货币兑换电子预约业务。

  工商部门由此确定,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货币兑换电子预约业务即“外汇业务”既没有中国建设银行秀英支行的授权,更没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备案,其发布的广告属于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所指的虚假广告。海口市工商局依法责令汇邦外汇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0万元。

  另据了解,2017年9月份,海口市工商局收到海南省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转办的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及其会员单位虚假宣传线索,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另一家会员单位聚鑫鼎汇实业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广告内容,涉嫌违反我国《广告法》。为了查清事实,遂立案调查。

  经查,聚鑫鼎汇实业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内容为:“目前海南聚鑫鼎汇实业有限公司主推货币兑换,可以提供24小时外汇在线交易服务,主要的外汇品种分别是欧元、澳元、英镑、日元、瑞士法郎、加拿大等六大货币”的广告。

  2017年12月份,海口市工商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发送了协助调查函,得知在2014年12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对中国建设银行秀英支行授权海南省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作为外币代兑机构进行了备案,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外币代兑业务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现钞及旅行支票。

  2018年3月7日,海口市工商局向中国建设银行秀英支行发送了协助调查函,得知该行与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与外币代兑机构合作协议》,未涉及到“24小时外汇在线交易方式”授权。

  工商部门由此认定,中国建设银行秀英支行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外币代兑业务品种,仅限于自由兑换货币的现钞及旅行支票,并不包括外汇在线交易,其发布“可以提供24小时外汇在线交易服务”的广告,属于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所指的虚假广告。海口市工商局依法责令聚鑫鼎汇实业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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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国都市报] [作者:林文泉] [编辑:余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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