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24日消息(记者李珊珊)海口网记者24日从海口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规定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且为今后综合执法的范围调整留下空间,保证法规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综合执法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对法定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则继续履行;明确综合执法活动实行属地管辖原则,以及发生管辖争议的解决方式。
同时,为规范综合执法行为,提高综合执法水平,《条例》要求,综合执法部门建立综合执法信息平台,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实行巡查制度等,提升综合执法管理水平;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综合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综合执法活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的招聘、管理、奖惩等机制,并规定“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应佩戴明显区别于综合执法人员的标志标识,配合综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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