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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吸储百亿逃往香港 被通缉仍遥控内地产业

2015-10-14 06:01

  数据说案中案

  潘维曦秘密从新中国大厦获益2亿元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潘维曦在以其关联公司名义自营新中国大厦国商公司物业或将涉案物业出租给同案人宋志永、陈学林、郑永远等场主过程中,采取与相关场主签订阴阳租赁合同来隐瞒实际租金收入,以及倒签合同延长经营期限等方式,将实际收取租金的小部分交到执行法院指定账户,而租金的大部分以“答谢金”或“利益分成”形式,由同案人温永楷、李沙、陈文元等人替其收取。

  经查明,2003年至2010年间,潘维曦从新中国大厦非法获取国商公司物业租金收入及转卖经营权等利益共计人民币3亿余元。其中,部分收益用于新中国大厦外墙建设及消防改造等工程,其余2亿余元其指使温永楷等亲信通过非法途径转移至香港潘维曦个人账户或交给其本人。

  自称贿赂工商所长3万 所长称有9万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潘维曦在经营新中国大厦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三次送给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清平工商所原所长邓志伟(另案处理)港币3万元。虽证人邓志伟证实其在2006年至2008年间三次收到潘维曦贿赂款共计9万元港币,每次3万元港币。根据双方供述中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案宜就低认定被告人潘维曦行贿数额为3万元港币。

  法庭审判

  被告:否认指控全部犯罪事实

  在对潘维曦案的刑事判决书上,被告人潘维曦否认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其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解称其对许锦龙等人“高息揽储”的行为不知情,国商公司只是向汇商支行贷款,并且提供了足够的抵押;对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辩解称许锦龙找其要280万元是为汇商支行的房子进行装修,买宝马车也是用于汇商支行的接待,故以上款项是借款而非行贿;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潘辩解称相关裁判文书其没有收到,也没有任何人向其提过,其对执行内容不知情;对于行贿罪潘辩解称其每年都会给很多人红包,但其不认识邓志伟,邓志伟也没有为其提供过帮助,其是被骗才在办案人员写好的笔录上签名的。

  法庭:判刑16年半并罚80万元

  对于潘维曦的辩解,法院只认为在被告人对许锦龙的行贿案中,被告人潘维曦代表国商公司向汇商支行贷款并向时任行长许锦龙行贿资金来源于公司,也代表公司意志,所为是国商公司的利益,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潘维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他辩解法院均不予采纳。

  2015年9月23日,海珠区人民法院正式发出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潘维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总和为有期徒刑17年9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原标题:新中国大厦原东家 被判16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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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 [编辑:李帅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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