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记者林菲 特约记者符晓玮
本是平静和谐的小区,突然因为一家餐馆的出现,引发了业主之间的矛盾。油烟噪音影响生活环境、监控视频侵犯隐私……4位业主以多个理由将这位出租住房给他人改成餐馆的业主告上法庭。
住房改餐馆引业主不满
海口某小区是一个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证确认为住宅用途的小区,杨亮是小区的业主之一。2014年7月,杨亮将自己位于一楼的房子租给了王梅,王梅将房子改造成了餐馆,主要烹制快餐并外送。餐馆一开张,马上引发了小区部分业主的不满,他们认为餐馆产生油烟、噪音,影响了小区的环境卫生,改建餐馆占用了小区绿地,监控摄像更是侵犯到了他人的隐私等,林华、柯龙、王欢、胡明4位业主因此和杨亮发生了纠纷。因双方交涉未果,林华、柯龙、王欢、胡明于2014年8月26日诉至龙华法院。
4位业主诉称,餐馆每天早上8点开始经营,每到饭点油烟特别大,请求法院判令杨亮和王梅拆除房屋外的设施、遮阳篷、水泥排烟道、抽油烟机、摄像头,砸墙开设的门予以封闭等设施,将餐馆搬离小区,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3500元。
法院一审判令餐馆停业
2014年11月20日,龙华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到小区进行现场查看,柯龙代表4位业主与杨亮现场对质。柯龙称,杨亮房屋后的水泥地原是用来种竹子的绿化地,却被填平占用,杨亮反驳,那块地原本不是绿地而是低洼水坑;柯龙称,餐馆安装的三个摄像头拍到了其他住户的隐私,杨亮则反驳,安装摄像头是为防止高空抛物,保障人身安全;柯龙又称,餐馆排烟道出口处的门原只是北墙上的一扇窗,杨亮改建成门后影响墙体楼基,杨亮却称该墙不是承重墙,承重墙不可能用于开窗户等。法官查看发现,改建的餐馆设置了厨房、员工用餐室、点餐收银台,已办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一进厨房仍有浓烈的余味。
龙华法院一审认为,杨亮改变住房用途,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餐馆厨房使用明火烹饪,抽油烟机连接较为大型的排烟管道,内部厨房气味浓烈,外部盛放厨房垃圾,对利害关系业主的日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是可以合理预见的,据此林华4人诉请杨亮及王梅停止经营,予以支持,同时要求餐馆拆除水泥排烟道、抽油烟机。因餐馆所在小区包含其他住户,林华4人就本案主张权利应仅限于自身权益,故诉请杨亮及王梅将餐馆搬离小区,已超过应有的权利范围,不予处理。至于拆除摄像头、遮阳篷,赔偿等诉请则不予支持。
双方上诉法院不改判
林华4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判决拆除项不彻底。他们上诉称,杨亮无权设置摄像头来监控公共场所及业主,而遮阳篷也是为了圈占公共场所用于经营,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拆除。杨亮同样不服,上诉称,餐馆还未正式开业,就遭到这几位业主的故意破坏,不但砸坏电表、遮阳篷等,还不断从楼上往下扔垃圾,自己的财产受到威胁却没有受到法律保护,并且餐馆所装排烟道、抽油烟机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这是生活必需品,不应拆除,请求法院改判允许继续营业。
海口中院查明,龙华区环保局曾于2014年10月10日因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责令餐馆停业并进行处罚。而法院于2015年6月9日现场勘查时发现,餐馆的摄像头、遮阳篷也已被拆除。海口中院认为,根据龙华区环保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停止餐馆营业并无不当;因为摄像头和遮阳篷已拆除,没有事实基础,所以海口中院二审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改变住房的用途 须相关业主同意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表示,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因改变住宅为经营性用房的用途不同,影响的范围、程度不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之,不论是否为隔壁的业主,还是相邻或者不相邻的业主,凡是因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受到影响的业主,均是本条所说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海口晚报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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