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4月19日,温州苍南县灵溪镇发生1起由城管执法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事件中,群众围堵城管执法车辆,部分社会闲散人员乘机滋事打砸。网络图片
浙江温州苍南县人民法院20日对去年发生的“4·19”群体性打砸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涉案的22名被告人一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去年4月19日,苍南县灵溪镇发生了一起城管执法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群众聚集围堵城管执法车辆,部分社会闲散人员乘机滋事,肆意打砸,造成五名搬运工人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六辆车辆毁坏的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19日8时45分许,苍南县灵溪镇城管局工作人员带领协管员、搬运民工对苍南县灵溪镇大门路与康乐路路口一煤气灶店物品占道责令整改时,被过路的黄祥拔拍摄,黄因拒不删除录制的执法画面,被三名协管员及搬运民工赵三远、沈孝贤、周强强等人殴打在地(经鉴定,黄祥拔伤势程度为轻微伤)。后赵三远、沈孝贤、周强强和未参与打人的申南洋、赵二远因无法离开现场而躲进现场的一辆中巴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