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15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吕莹玉)原海南省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张裕勇,在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陈某、陈某某等8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5.6万元、港币1万元(约人民币8045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海口美兰法院依法判处张裕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张裕勇现年46岁,海南省文昌人,原系海南省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主要负责海口市龙华区和秀英区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海口市区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等工作。任职期间,张裕勇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陈某、陈某某等8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5.6万元、港币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张裕勇因受贿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
经查明,张裕勇收受陈某、陈某某等8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5.6万元和1万元港币,均用于个人消费和购房。
2014年3月11日,张裕勇因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张裕勇到案后,除了交代检察机关已掌握的陈某某、陈某向其行贿的事实外,又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张某某、张某、杜某、温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六人向其行贿的犯罪事实。2014年11月11日,张裕勇的家属向检察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10万元。
对于上述事实,张裕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美兰法院认为,张裕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5.6万元、港币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裕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且张裕勇的家属已主动退赃人民币1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张裕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张裕勇的家属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下的赃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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