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今天(6日)发布《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试行)》与《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校学科教师配备指导比例(试行)》,要求实行教师课时量公示制。教师周授课时数与教师职称评聘挂钩,对达不到上述规定周授课时数的教师,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
根据上述标准,中小学教师要完成规定的专业课周授课时数。专任教师以本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证书认定的任教学科)教学为主。小学普通专任教师周授课时数为14—18课时,初中普通专任教师周授课时数为12—15课时,高中普通专任教师周授课时数为10—13课时。各学校要结合教师所承担的其他工作具体确定周授课时数,但不得少于最低周授课时数。
中学正职校长周授课时数为2—4课时;小学正职校长周授课时数为3—5课时,大队辅导员周授课时数为5—6课时。兼任班主任或中学团委书记的教师周授课时数按同学科普通专任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算。兼承担学校其他管理工作或跨学科、跨年级教学的专任教师,其周授课时数最低不少于8节。
对周授课时数不足的教师,按不足课时的比例扣减绩效工资;超课时工作量或承担其它工作量的教师,可按超课时加发绩效工资。通过考核,把教师的工作量与收入挂钩。
该标准自2015年2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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