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20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胡坤坤)海口市民何委购买的电动车在上牌时,经查验整车质量为50公斤,故被上了黄牌,有效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何委使用该电动车至2014年7月3日,认为其电动车没有超标,海口市交警支队按超标电动车发放临时号牌和行驶证是错误的,便将海口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
海口美兰区法院一审认为何委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何委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何委不服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何委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美兰区法院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并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市交警支队登记电动自行车行政许可违法,判令市交警支队给予重新登记合法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据了解,何委是于2008年9月17日购买了这辆雅马哈电动自行车,2012年7月9日,何委将其购买的雅马哈电动自行车到市交警队所属的电动自行车上牌点办理上牌手续。海口中院认为,何委在领取临时通行许可证时,并未对市交警支队的颁证行为提出异议,现时隔2年之久,何委才对2012年7月9日领取的临时通行证提出异议,但又无提供证据证明其电动自行车没有超重及市交警队当时的称重器具不合格。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是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标准所作的规定,即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即可认定产品为合格产品。而市交警队的颁证行为是对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发放通行许可的行为,市交警队适用《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放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符合法律的规定。
自此,海口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海口中院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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